新闻中心> 关于人造金刚石出口企业采用专用税则号71051020 的意见
关于人造金刚石出口企业采用专用税则号71051020 的意见
[ 发布时间 : 2007-6-22 9:32:14 ]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更多
  自从2002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的文件,把我行业的人造金刚石出口事宜完全纳入了监管范畴,对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局面非常被动。超硬材料协会多年坚持不懈地反复反映问题并曾以文件《关于建议设立人造金刚石专用税则号的报告》、《关于建议海关及相关部门对人造与天然金刚石变更编号的申请报告》、《关于建议国家海关对人造金刚石进出口按磨料产品予以放行的紧急报告》等向总会并通过总会向有关国家机关汇报。终于在2006年9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152号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有了新的规定,其中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政策上彻底改变了原来只有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才能经营人造金刚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上述的4个进出口税则号中71051020(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是为人造金刚石单独申请到的税则号,从2006年开始正式使用,该税则号是从原71051000(天然或合成的钻石粉末)中分离出来的,这次将天然和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分开更有利于行业出口申报,同时也使海关数据更具真实性,以前协会也统计过71022100、71022900、71049011项下的海关进出口数据,但经过分析后发现其金刚石单价波动非常大,而且与71051020相比,总体数量偏小,因此不具有参考价值。在这里,超硬材料协会呼吁各金刚石出口商,今后在进出口时全部采用71051020税则号,这样既规范了进出口,也可避免诸多麻烦,使企业提高效率和效益。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