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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行为不能够申请出口退税
[ 发布时间 : 2012-12-19 17:16:5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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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右表7种情况之一,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右表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索赔责任(合同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责任(合同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由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外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3.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运输单据为准)上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4.出口企业将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间人介绍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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