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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政策 :闲置船已成非法采砂首患 应加大入刑力度
发布:世界石材网 www.world-stone.com [ 发布时间 : 2018-03-07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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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长江流域一些地区存在着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威胁着长江流域的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

 

 

     为此,国家和长江相关省市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了一些专项和联合执法措施,开展了专项整治,并收到一些明显成效。据统计,2016年底至今,长江干流八省(市)共有35起非法采砂案件入刑,涉案案值超过2400万元

      虽然目前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初步得到了遏制,但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涉砂法律法规滞后。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大的修订,许多规定已不合时宜。如针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条例第18条至第24条的多项责任追究规定仅停留在行政处罚上,特别是以罚代处、一罚了之的规定更是客观助长了疯狂采砂的恶性循环,同时成为近年来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二是私自偷采现象突出。

长江沿线省市普遍反映,以目前有限的管理人员和专业装备难以应对超范围、超限量、超时限的开采行为和游击战术的偷采现象。特别是日常闲置的采砂船已日益成为非法采砂的首要隐患。长江中下游全面禁采后,大量的吸砂王和链斗式采砂船逐渐上移至上游江段,如近几年长江重庆辖区江面上有采砂船平均在120艘以上,每年许可的采砂船不足30艘,75%以上的采砂船处于闲置状态,闲置的采砂船是非法采砂的一大隐患。且采砂船的所有证照和船员证书都是交通部门审核发放,水利行政部门对闲置的采砂船无监管职能,也无执法权限。

三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砂石开采管理点多、线长、面广,这对采砂日常监管工作了挑战和考验。特别是长江中上游河流地形复杂,支流密布,沟壑纵横,监管难度非常大。据重庆市反映,长江沿线河流超过20公里的有16个区县,占沿江区县的89%。而目前沿江18个区县中仅万州区有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其余17个区县联合办公和挂靠现象普遍,监管巡查执法能力明显不足。

四是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采砂管理涉及长江沿线多个省、地(市)、县的多个相关部门。由于多头管理、权责不清、联合执法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形成有效打击合力,致使乱采滥挖长江河砂现象愈演愈烈。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长江河道砂石可开采量总体呈逐年减少态势,砂石资源价格逐年上升。在利益驱动下,一些非法采砂者不惜铤而走险,出重金收买执法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据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统计,2016年以来,该院就查办了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非法采砂者提供非法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30件38人。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为此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入刑力度。

建议国家层面尽快修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法》,从立法角度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规定,科学界定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按照“两高”2016年公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对“非法采矿罪”的定罪处罚力量,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营造浓厚氛围。

二、提升监管合力,加大监管力度。

涉及采砂管理的各级水利、交通、公安、海事部门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体制机制。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沿江乡镇、开发园区、工程建设主体等单位的信息互通渠道,搭建全产业链动态监控机制,并实现公安、水利、交通、海事等部门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结案反馈等方面的互联互通。尤其是核心执法主体水利水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形成打击和监管合力。

三、强化队伍建设,落实装备保障。

建议沿江省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采砂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按照长江河道采砂“四个专门”的要求,落实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执法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采砂监管巡查工作的执法基地、装备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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