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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行业环保上纲上线: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上升,最严可构成犯罪
发布:世界石材网 www.world-stone.com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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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自2017年以来,环保席卷各省市,从高污染化工行业到建筑石材行业,甚至涉及日常生活的各类行业,都在环保雾霾的笼罩之下。

不仅如此,关停整治是一方面,后面更有监督队伍多次轮番考核,而同时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促使各类企业标准化运作越来越严格。

 

                 



这种大环境之下,石材矿山的处理也愈加艰难,一旦有环境违法行为,面临的将是巨额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甚至是环境犯罪!破坏环境只是开始,作为企业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深入了解和重视起来!

具体哪些是企业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我们一起划重点。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批先建;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3.无证排污;
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
5.私设暗管;
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
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9.超标排放;
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
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12.伪造监测数据。

按照目前的严刑峻法,企业环境违法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
1. 新环保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
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
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
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
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

3.两高司法解释
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因此,作为各类石材企业必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要我守法”变成“我要守法、自我管理、自证守法” ,方能让企业有序正常发展!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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